在開曼注冊離岸公司能夠幫助企業在稅收上節約成本,因為稅收的便利也方便企業搭建紅籌架構,實現企業境外融資上市的目的。為了稅務合規,開曼實施經濟實質法案。
開曼經濟實質的規則
開曼是著名的離岸金融中心,避稅幾乎是開曼的標簽,但如今開曼為了符合稅務要求規范,對于滿足開曼經濟實質法(ES)要求的實體需要進行經濟實質申報,將信息進行交換。在開曼注冊公司,對于開曼經濟實質的規則多少都要有一點了解。
開曼的《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開曼ES法”)于2019年1月1日生效。該法案隨后經過多次修訂,直至2020年2月12日頒布的《2020年開曼 ES(修正)法》(2020年第7號法律)是ES法的最新版本。
ES法律要求在開曼群島地理范圍內開展活動的實體,每年必須證明其經濟實質。
對于法律規定的各項相關活動,實體必須滿足經濟實質測試。關于這些實體的申報備案義務,主要包括向稅務信息管理局提交經濟實質通知(ES通知),以及提交經濟實質申報表(ES申報表)。
必須符合開曼ES的實體
根據開曼ES法,范圍內實體或ES法下的相關實體是指:
1、根據《公司法》(2020年修訂)成立的公司;
2、根據《有限責任公司法》(2020年修訂)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LLC);
3、根據2017年《有限責任合伙法》注冊的有限責任合伙(LLP);
4、在開曼群島境外注冊并根據《公司法》(2020年修訂)注冊的公司。
不在開曼ES法規定范圍內的實體有:
1、國內公司、或者作為投資基金的公司;
2、作為海外管轄區稅務居民的公司。
具體來說,如果要被視為開曼群島以外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需向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該公司由于其稅務居住地、住所或其他類似原因,其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所有收入都要繳納公司稅。如您擁有一家開曼注冊公司,該公司在香港分公司的相關實體上開展業務。由于香港分行就其在香港與相關實體有關的所有收入繳納公司稅,因此該分行被視為開曼群島以外的稅務居民。
開曼ES法下的相關活動
根據開曼ES法,每個從事相關活動的有關實體均應承擔備案義務。與經合組織和歐盟標準有關的9項相關活動涉及:
銀行業務、配送服務中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資金管理業務、總部業務、控股公司業務、保險業務、知識產權業務、船務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具有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出租財產等這類被動相關收入的活動,都可被視為ES法下的相關活動。
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了一個相關實體,開展了滿足ES法要求的九項相關活動之一,但是該活動沒有產生任何相關收入。 在這種情況下,您的實體沒有義務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的要求。
但是請注意,根據開曼ES法,履行年度報告職責仍然是不可避免的。 您的實體仍必須完成向管理局提交ESN和ES申報表。
開曼實體需交換的信息
根據開曼《專家服務法》(2020年修訂版),管理局應根據已簽署的協議和相關全球標準,與其他主管當局共享管理局根據《經濟實體法》收集的信息。
如果一個實體屬于下列情況,將進行信息交換:
1、相關實體未能就其相關活動完成專家系統測試;
2、相關實體與高風險知識產權業務相關。
該信息也將在管理局和相關實體被證明是稅務居民的司法管轄區的相關當局之間共享。
開曼經濟實質法的實施無可避免地讓投資者增加了維護成本,部分信息透明化。假如需要在開曼注冊公司,要如何避免進行經濟實質申報?一句話說,專業事找專業人做,建議咨詢相關的稅務律師。